[]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自行申报车船税纳税期限调整的重要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0-26
实施时间: 2022-10-2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8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第三点中的“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已经修改为“船舶和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本年度应缴的车船税”。
  据此,从2022年起,我市自行申报车船税纳税期限调整为每年12月31日前。请自行申报车船税纳税人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车船税申报缴纳。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2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1/2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关于 陕西省地方税务 2012/9/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7/9/18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宁地税发[2004] 2004/4/9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 2021/9/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 2017/1/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21/11/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 内蒙古自治区人 2022/12/28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 吉财税[2015]23 2015/4/2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10月申报纳税[费 2019/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