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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深交所 > 债券及衍生品 > 可转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2]587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2-6-17
实施时间: 2022-6-18
失效时间: 2023-6-15
法规类型: 可转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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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1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证上[2023]511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3-6-16
实施时间:202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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