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2]37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4-18
实施时间: 2022-4-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7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免时间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 宁价费发[2012] 2012/8/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辽地税函[2011] 2011/2/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4]15 2015/1/1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 榕价费[2015]7号 2015/1/2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 粤地税发[2013] 2013/12/16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2013/8/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 沪财税[2017]98 2018/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6年度行政事 沪财预[2016]44 2016/3/1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 浙财综[2011]22 2011/3/24
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