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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22]3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30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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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6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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