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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30
实施时间: 2022-3-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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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机关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应级别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限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和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免税资格自申请认定年度起有效。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详见黔财税〔2021〕5号附件);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取消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八、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
  (四)《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1〕5号)。
  附件:财税〔2009〕122号.doc
  财税〔2018〕13号.doc
  黔财税〔2018〕16号.doc
  黔财税〔2021〕5号.doc
  黔财税〔2021〕5号附件1.doc
  黔财税〔2021〕5号附件2.doc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2022年3月

相关附件:
财税〔2018〕13号.doc    
财税〔2009〕122号.doc    
黔财税〔2021〕5号.doc    
黔财税〔2018〕16号.doc    
黔财税〔2021〕5号附件1.doc    
黔财税〔2021〕5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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