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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会[2005]2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2-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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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已于2004年8月18日制定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该制度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我市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列入上述制度的实施范围。
  二、几点要求: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本单位顺利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自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3号)(附件2)抓紧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要求在2005年6月30日前必须结束旧账,建立新账。
  (二)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要及时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落实到本地区每一户民间非营利组织,要组织好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为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培训工作按登记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指导工作和具体组织市本级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整个培训工作要求于2005年3月底前完成。
  为保证市本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于3月份联合举办4期培训班,每期培训时间为3天,具体培训计划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计划表》(附件3),主要培训内容为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培训对象为市本级各社会团体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负责人以及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会计人员。请各民间非营利组织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于2005年2月底前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报名表》(附件4)报嘉兴市财政税务干部学校。
  (三)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将于2005年下半年开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民政部门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要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法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单独建账。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独立法人,应当实行财务独立,不得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合账。
  附件:1、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计划表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报名表
  二○○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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