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2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11-5
实施时间: 2004-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3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组前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凡在重组生效日前(含重组生效日)税务事项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均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承接并履行相关义务。据此,同时考虑到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不具有纳税主体地位,无法就地补缴税款,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规定扣除的呆帐损失项目,如不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统一进行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其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逐笔进行审核认定,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9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为方便纳税人,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先据实扣除;年度终了汇总后,如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工效挂钩标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冀国税函[2004] 2004/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企 苏国税函[2006] 2006/8/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 桂国税发[2007] 2007/4/2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 琼国税发[2000] 2000/10/1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秦皇岛东方石油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 冀国税函[2000] 2000/12/1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海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适用企业 苏国税函[2006] 2006/7/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 桂地税发[2006] 2006/9/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 晋地税所发[200 2000/4/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 桂地税发[1995] 2007/12/18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9月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