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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10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9-15
实施时间: 2003-9-15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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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重组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涉及的税务问题的请示》(人保发[2003]202号)。经研究,现对该公司重组改制中呆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已批准该公司重组改制并在香港上市的方案,同时该公司还是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准予该公司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清理出的1303923094.18元呆帐损失(具体项目损失情况见附表),由公司总部在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
  二、鉴于该公司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清理出来的呆帐损失金额较大,且损失的原因也比较复杂,为了加强对其税收管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逐笔(项)进行专项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呆帐损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地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税款补征入库;待该笔(项)呆帐损失符合条件时,可再按规定申报扣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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