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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21]7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1-2
实施时间: 2021-11-2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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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关于做好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肃财经纪律,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坚持诚信为本,质量为先;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坚持归位尽责,协同发力;坚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坚持着眼长远,常抓不懈。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树立系统观念,做好统筹谋划,努力构建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有效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加强行政监管,逐步完善行业治理,显著优化执业环境,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
  (一)依法加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加大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日常有效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突出检查重点,提高检查频次,严格处理处罚,建立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完善相关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协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从严监管,依法追究财务造假的审计责任、会计责任。
  (二)持续推进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聚焦当前行业内较为突出的问题,集中整治各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整治,依法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证书即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等行为;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整治,全面清理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开展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整治,重点查处承接承做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行为;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整治,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提供的机构名单及问题线索,依法依规逐一核查处置,坚决纠正会计师事务所串通舞弊、丧失独立性等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重大问题。把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转化为常态化监管,依法纳入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执法范围,列入年度计划,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三)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继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聚焦会计审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合理区分财务造假的企业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精准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进行联合惩戒,对出具审计报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坚决做到“零容忍”,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其诚信档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视情况依法暂停或吊销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引入民事赔偿,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全社会、全行业形成警示。
  (四)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加强财政、网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审计、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推进部门间注册会计师注册、社保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执业许可审批等信息的互联共享,逐步实现财会监督与其他方面监督的有机贯通、协同发力,加强大数据分析,及时搜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年度工作会议和日常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和其他省(区、市)之间的监管协调,解决好财务会计领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行业日常管理
  (五)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法依规落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领导责任。加强对各单位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推广会计数据标准,开展企业会计报表电子报送试点,推动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有序推进我省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执业情况信用评价考核制度、会计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会计人员制度执行能力。加强普法教育,向社会有关方面广泛宣传依法加强会计工作和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有关方面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
  (六)优化行业管理与服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依法依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管理,加强新合伙人的任职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转股转所情况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把好入口关。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动态管理,对不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许可证书。规范注册会计师日常管理,优化会员注册、转所、撤销注册等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七)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充实财会监督检查力量,健全完善专业化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信息平台,通过业务报备、电子证照和签章等手段加强日常监测,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认真落实国家部署,探索实行审计报告数据单一来源制度,推动实现全国范围“一码通”,从源头治理虚假审计报告问题。丰富监管手段,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执业风险进行动态化、预警性和差异性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等,及时启动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调查、处置等程序,做到“接诉必应、限时核查,查实必处、处则从严”。
  (八)推动行业信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逐步将注册会计师纳入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数据的收集、监测、分析,强化对质控体系弱、执业质量差等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共享和公开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对失信事务所实施约束和惩戒,为守信事务所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让坚持公正立场、坚守执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突显出来,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
  (九)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抓好审计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落实。加大对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力度,持续开展质量管理提升活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管理准则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针对职业道德规范执行的薄弱环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改进审计程序,增强审计独立性,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依法依规加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四、优化执业环境和能力
  (十)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以党建为引领,树立质量优先的理念,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体系,强化人才培养,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政治强所、责任治所、机制活所、人才兴所。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立足行业特点,坚持“专精特”发展导向,树立典型示范,推广先进经验。
  (十一)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管合力。推动国有企业严格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压实企业责任,科学设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标权重,提高质量因素权重,降低价格因素权重,完善报价因素评价方式,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从源头有效遏制恶性竞争。压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采购的管理。加强对选聘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压价竞争会计师事务所严肃追责并公告。探索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轮换机制。
  (十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监督,规范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探索实行行业集中投保。
  (十三)加强注册会计师专业培训教育。完善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围绕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职业道德等重点,丰富继续教育内容。依托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等培训主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教育培训方式,丰富完善教育内容,逐步实现培训系统化、标准化、差异化,有效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十四)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业务。推进银行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利用信息技术解决函证不实、效率低下、收费过高等问题,支持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规范我省银行函证业务及收费行为,加强对银行函证工作的行政监管,对提供不实回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探索会计师事务所采用集中函证模式,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对函证的请求、接收、保存、统计、分析等过程控制。
  五、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坚持会计师事务所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一。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将党建工作要求载入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加强行业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行业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党员牢固树立党员意识、组织意识、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十六)加强队伍建设。针对当前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和财会监督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按照财政部完善工作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措施,建立起一支强有力的会计管理和财会监督专业队伍,切实与财会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职责相适应,补齐长期存在的会计管理和财会监督能力短板。
  (十七)加强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牵头建立信息报送、督查考评等制度,发挥统筹抓总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做好支持配合工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依法履职,发挥好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增强行业凝聚力和战斗力。各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舆情监测、会商研判以及各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分类响应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密切关注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前瞻性、预判性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行业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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