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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签订相关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28
实施时间: 2021-10-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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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保障缴费人权益,规范缴费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缴费人选择银行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签订缴费协议,缴费协议由缴费人与税务机关的《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和缴费人与开户银行的社会保险费扣缴服务协议(具体名称以各开户银行的协议名称为准)组成。缴费人选择银行柜台、银行APP等查询缴费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无需签订缴费协议。
  一、缴费协议签订
  缴费人可通过银行网点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渠道签订缴费协议。
  (一)通过银行网点办理时,缴费人同时签订《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和社会保险费扣缴服务协议。缴费人应使用本人银行账号签订缴费协议,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或银行卡办理;未满16周岁的缴费人,可使用监护人的银行账号签订缴费协议,缴费人及监护人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监护人的存折或银行卡、有效关系证明办理。
  (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时,缴费人须进行“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并使用本人银行账号同时签订《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和社会保险费扣缴服务协议。
  二、缴费关系延续
  下列缴费人的缴费账户经开户行验证通过且缴费人无异议的,生成缴费协议并履行;缴费账户经验证不通过或不能够正常继续缴费、或缴费人对生成、履行缴费协议有异议的,可以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
  (一)2021年9月30日前签订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协议或留存了缴费账户,且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通过银行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缴费人;
  (二)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协议或留存了缴费账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
  (三)2021年9月29日前在医疗保障部门留存了缴费账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三、缴费协议终止
  (一)缴费协议中缴费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城乡居民缴费人经办机构发生变更,缴费人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完成变更之日原缴费协议自动终止,缴费人需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
  (二)缴费协议中缴费人的开户行、缴费账户或监护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行、缴费账户发生变更,不需要前往所属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变更业务,需及时办理缴费协议终止手续、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
  (三)缴费人如需终止缴费或停止使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需及时办理缴费协议终止手续。
  (四)缴费人可通过银行网点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渠道办理缴费协议重新签订、终止手续。
  四、缴费协议办理时间和渠道
  缴费协议相关业务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在银行网点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和渠道详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缴费人应在社会保险费银行批量扣款日的两个工作日之前完成缴费协议签订,并确保扣款前缴费账户状态正常且余额充足。
  (二)缴费人办理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城乡居民缴费人经办机构变更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办理缴费协议签订、终止业务或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使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办理时间和渠道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办理时间和渠道汇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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