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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江苏境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5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7
实施时间: 2004-4-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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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71号)有关规定,现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江苏境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江苏境内空管系统南京空管中心、徐州导航站在2003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地方管理的机场中国民用航空南通航站、中国民用航空连云港航站、民航常州奔牛机场在2003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各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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