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法税[2019]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21
实施时间: 2019-3-2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5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财税〔2019〕21号文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出的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 辽财税[2022]50 2022/3/16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延长支 吉财税[2021]60 2021/7/12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陕财税[2023]9号 2023/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 财税法[2014]74 2014/6/23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2/3/31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苏财税[2019]24 2019/4/4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江西省财政厅国 2023/1/1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2019]22号 2019/1/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 鲁人社发2024]7 202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