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21]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1-2-24
实施时间: 2021-2-2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6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相关规定,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202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注册会计师关系在省注协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时间
  2021年3月1日-- 3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一)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否存在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况;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五)是否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年检流程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保障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注协本着简化、便捷的原则开展2021年年检工作,年检结果以省注协年检公告为准,不再加盖年检印章。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将附件1和附件2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省注协。(电子邮箱:bobo78123@)
  如有撤销、注销及转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3)、《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表4),并将附件3和附件4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8号同昌创业园A座10层注册部,联系电话:0351-4061569。
  (二)我会将根据年检资料审核情况,对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对涉及投诉举报的注册会计师和年龄80岁(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注册会计师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年检结果在省注协网站和中注协网站予以公告。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事务所申报材料:
  1、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扫描件);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扫描件);
  3、注册会计师个人2020年度社保证明(扫描件);
  属于国企内退等情形的注册会计师,还应补充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内退证明和相关文件(扫描件);
  参加灵活就业社保的,还应补充提交社保缴费收据(扫描件)和事务所报销凭证(扫描件);
  4、上年度年检公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注册会计师,需提供退休证(扫描件);2020年新注册时已提供退休证的,或以前年度年检已提供的,本次年检时无需重复提供。
  (二)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申报材料: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2、个人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到省注协进行年检。
  六、不予通过及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按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
  2.本人或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其它需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年检。
  七、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当按照年检工作要求及时申报年检材料,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凡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年检材料的,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截至2021年 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2021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省注协将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撤销、注销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资格;涉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提交山西省财政厅,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
  (三)各事务所应当及时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在浏览器上输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入界面后,点击“用户类型”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证书编号”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初始密码”为sx1234进入系统。
  2、点击“基本信息管理”—>“事务所基本情况”针对带*号的项目进行核对、修改、完善;
  3、点击“基本信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增减从业人员人数确保和年检从业人员相一致;
  4、点击“注册管理”—>“注师管理”完善本所注册会计师个人信息。
  为保证系统的即时准确性,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对日常变动的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对不能修改有问题的信息以书面形式汇总,年检时一并报送。
  (四)为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351-4061569。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附件3: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
  附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相关附件:
附件.xls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皖注协[2013]3号 2013/1/9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 鲁评协[2018]8号 2018/2/5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皖注协[2023]26 2023/4/2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 京会协[2023]78 2023/4/28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津注协[2020]27 0001/1/1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 甬评协[2014]2号 2014/1/2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2022/5/20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鲁会协[2018]13 2018/2/5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赣会协[2013]6号 2013/1/9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晋会协[2014]1号 2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