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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规[2020]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0-4-28
实施时间: 2020-5-1
失效时间: 2023-12-28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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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契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照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同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5〕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即将执行到期,经评估,《若干意见》仍需在本市继续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对《若干意见》开展修订,市政府重新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1.规定了本市契税纳税人的范围。
  2.规定了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
  3.规定了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政策。
  4.规定了契税的征收机关。
  5.明确了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在征收环节的职责分工。
  6.明确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三、修改内容
  考虑到2018年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因此,新《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征收机关名称已统一调整规范表述为“税务机关”。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23]10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3-12-28
实施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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