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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5]4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8-14
实施时间: 2015-8-14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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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契税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照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同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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