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淋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19]2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22
实施时间: 2020-3-22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6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5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1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7〕67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
发文标题: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财税[2022]11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2-2-14
实施时间:2022-2-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 豫财税政[2017] 2017/9/1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7]15 2017/9/2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财税[2019]76 2019/5/27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 吉财公告[2023] 2023/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22]13 2022/1/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 吉财税[2022]11 2022/2/14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 黔财税[2022]7号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 2025/1/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 云南省财政厅国 202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