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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26
实施时间: 2020-3-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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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19年修订)》(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再次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8张表单的样式和填表说明以及5张表单的填表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为保障填报顺利,提升填报数据准确性,青岛市税务局推出“离线申报模板”,企业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在申报前进行预填验算,或按照操作说明填报完毕后导入网上申报系统。
  电子税务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自动判定其身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如自动判定身份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风险提示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201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1.培训辅导。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本年培训辅导将不采用现场培训模式,改为网上视频培训。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等培训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青税书屋”中下载或在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在线观看(微信APP扫描下方二维码)。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
  (五)资料报送事宜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上述第三条第三款的五项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本年企业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格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提示资料清单,企业可上传资料附件,完成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不选择网上报送涉税事项资料的企业,仍可到办税厅报送纸质资料。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企业尽量采用网上申报等“非接触”办税方式。2020年4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受理涉税事项纸质资料,选择报送涉税事项纸质资料的企业可在2020年5月1日后再行报送。上述通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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