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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4-12
实施时间: 2019-4-12
失效时间: 2019-9-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2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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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湖北省辖区内取得综合所得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下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或发票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9-9-11
实施时间: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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