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9-11
实施时间: 2019-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99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我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已全面施行。为还权明责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使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对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二)明确了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
  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明确了代开发票时对纳税义务的提示提醒
  为提示提醒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扣缴义务人(支付方)和纳税人(申请开票人)须根据发票上的提示提醒,判断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支付方)须依法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核验纳税人已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属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申请开票人)须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同时原相关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终止街道办事处代开发票业务的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 2016/5/1
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2 2016/8/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5/10/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 皖地税明电[200 2003/12/24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国税部门代开 长沙市地方税务 2014/6/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 2024/3/1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代开 2013/8/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门前代开发票推行免填单业务的 穗地税函[2010] 2010/11/15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3/6/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本费 深国税函[2001] 200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