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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9]55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3-29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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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区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55591799)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22]19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2-1-28
实施时间: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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