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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19]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4-4
实施时间: 2019-4-4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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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019年4月4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财税[2022]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2-3-31
实施时间: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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