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2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31
实施时间: 2022-4-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6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为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和自主退役就业士兵就业创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3/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2014/10/27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社 甘财税法[2019] 2019/4/2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 粤财税[2022]7号 2022/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人 沪财税[2014]77 2014/10/14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 闽财税[2019]14 2019/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7]15 2017/9/25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 苏人社发[2023] 2023/9/8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 津财规[2021]20 2022/1/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 豫财税政[2017] 2017/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