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8-12-25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72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范围内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暂不移交,2019年度暂按原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一定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应按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日常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向税务部门传递作为征收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集中缴费时间和缴费渠道不变。全市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管理的主体范围、办理流程、缴费方式、咨询及诉求渠道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会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以缴费指南的形式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咨询电话:12366、1233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 鲁财会[2015]40 2015/7/17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浙劳社老[2008] 2008/11/1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 宁政办发[2013] 2013/6/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青政办[2014]28 2014/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青政办[2015]47 2015/3/5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 赣劳社察[2006] 2006/5/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 皖地税[2001]48 2001/3/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保业务“同城通办”的通告 2010/5/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渝人社发[2020] 2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