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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0-29
实施时间: 2018-10-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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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发本公告?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取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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