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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2018]10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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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财[2017]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水  利  厅
  2018年8月2日
  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财[2017]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5]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办[2017]6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设定和批复、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各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绩效目标并与部门预算同步下达;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自治区对市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自治区对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按照“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年度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情况和年度任务清单设定并报送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协同开展中央对广西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我区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做好自治区对市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对市、县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市、县(市、区)水利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同级水利部门及时整改。
  (四)市、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自治区下达水利发展资金和任务清单,设定、分解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并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广西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广西水利发展资金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地方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各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的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水利厅设定并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区域绩效目标由各市水利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具体样式详见附件1)。
  第五条  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方面开展审核。
  自治区水利厅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审核各市区域绩效目标并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汇总的整体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广西监察专员办。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批复情况,按照程序批复各市区域绩效目标。
  第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联合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审批。无充足理由而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不予认定。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自治区对市级开展绩效评价,市级对县级开展具体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九条  市级水利部门组织县级水利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县级自评报告并填写“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具体样式详见附件2),经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市级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本市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联合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广西绩效自评材料报财政部、水利部。
  市、县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级的自评材料留存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备查。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自治区印发的相关绩效管理办法和通知;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制定、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七)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及时将本市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区域绩效评价的抽查与复核。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3)。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自治区将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并按照桂水财[2017]70号、桂财办[2015]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与以后年度广西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分配给贫困县或纳入其他资金整合试点的广西水利发展资金,仍用于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纳入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范围;整合后未用于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
  3.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相关附件:
(桂财农〔2018〕107号)附件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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