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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办[2015]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5-12
实施时间: 2015-5-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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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加强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项目资金、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市县财政支出管理、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等。
  第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被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综合评价结论及得分等。综合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90-100分为优秀等级;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等级;6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等级。
  第五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评价组织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部门履职能力、财政部门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有效性等具体行为活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结果反馈整改、结果公开、结果报告、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等。
  第六条 评价组织机构要不断完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严格履行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增强评价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被评价对象要根据评价组织机构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
  第二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组织机构的不同,分为财政厅绩效再评价结果、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结果。
  第九条 财政厅结合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结果,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绩效进行再评价,形成再评价报告,经征求被评价部门(单位)意见后,及时反馈给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自收到反馈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根据评价结论及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或整改落实情况报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再评价、自评)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再评价、自评)结果等(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载体包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报纸等。
  第十一条 财政厅将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情况及其结果报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厅、监察厅、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其决策、行政问责和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管理的项目资金,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一)财政厅绩效再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相挂钩。
  对于一次性项目资金,建立绩效再评价结果与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挂钩机制。一次性项目资金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对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按实际预算予以保障;评定为良好等级的,下一预算年度优先安排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预算;评定为合格等级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实际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0-(分数-60)]%以上的比例减少安排;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预算。
  对于经常性项目资金,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按实际预算予以保障;评定为良好等级的,下一预算年度优先安排该项目资金预算;评定为合格等级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实际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0-(分数-60)]%以上的比例减少安排;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原则上撤销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
  对于跨年度项目资金,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按实际预算予以保障;评定为良好等级的,下一预算年度优先安排该项目资金预算;评定为合格等级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实际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0-(分数-60)]%以上的比例减少安排;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暂缓安排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待项目整改完成后,视项目具体情况恢复安排其预算。
  (二)预算部门(单位)结合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结果,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本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以此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在加强项目管理、细化预算和强化目标监控过程中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 对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延续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财政厅根据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的整体绩效报告,通过收集数据和资料、日常监督、实地核验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水平、履职能力和履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和结论,形成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财政厅将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部门(单位),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适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 财政厅将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报纸等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财政厅将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提供给自治区人大、政府、审计厅、监察厅、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作为其决策、行政问责和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
  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在核定该预算部门(单位)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总预算的基础上,考虑其政策性增支需求,适当增加其项目支出总预算;评定为合格等级的,该预算部门(单位)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总预算实行零增长;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该预算部门(单位)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总预算在实行零增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60-分数)%以上的比例减少安排。
  第四章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财政厅按照确定的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收集市县各类统计报表数据等方式,对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形成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财政厅将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市县财政局,督促其针对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加以整改,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根据需要将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向市县人民政府通报,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建立绩效约谈制度,对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得分连续两年排名后3位和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得分连续两年排名后10位的市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将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时的一项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第五章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转移支付资金的预决算管理、资金管理、保障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等组织开展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形成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财政厅可将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将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测算分配相应转移支付资金的一项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一)对于评定为良好以上等级(含良好等级)的地区,在研究制定相应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时,提出给予适当奖励的意见。
  (二)对于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地区,在研究制定相应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时,提出扣减相应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或取消相应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分配资格的意见。
  第六章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按照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有关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的投入产出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可将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 财政厅将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调整、撤销、延续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和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此前财政厅印发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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