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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6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23-9-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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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青岛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就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其因灾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土地、房产,在恢复建设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房产停用的。
  (三)因国家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土地、房产停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为推动经略海洋、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和军民融合发展,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发展项目的。
  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从事“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年度亏损50万元以上的。
  对其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房地产业开发用地不予减免税。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从事鼓励类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纳税人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中准确录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信息的,不需提供。)
  (三)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的说明资料、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和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和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3.因国家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关闭、停产、停业、撤销通知书,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4.因政府建设规划导致土地、房屋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规划调整文件或相关资料。
  5.承担区(市)级以上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6.为推动经略海洋、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和军民融合发展,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发展项目的纳税人,应提供新建基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未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7.从事“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年度亏损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提供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内容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各区、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核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次年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六项情形的,可在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对纳税人申请以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税收政策执行。
  六、本公告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5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9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08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2014年,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制定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5号),对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审批流程等进行了明确。当前,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化和青岛市经略海洋、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和军民融合发展的持续推进与落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5号)已明显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以下简称“《公告》”),对我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细化。
  二、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免减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根据上述规定和授权,《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七项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1.《公告》第一条第一项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直接明确的困难减免税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减免的范围和时间,对其因灾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土地、房产,在恢复建设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在延续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的基础上,增加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因进行改制清算土地、房产停用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问题。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至完成清算、改制,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其中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是指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确定进行改制清算的。
  3.《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国家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土地、房产停用的”。国家政策性原因包括去产能、产业转型升级等。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的”是指,因政府建设规划调整原因造成纳税人不能使用土地、房产,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纳税有困难的情况。对其不能使用的土地、房产,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公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因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承担政府任务包括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性事业和政府指令性任务。
  6.《公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为推动经略海洋、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和军民融合发展,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发展项目的。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发展项目包括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含重点前期项目)、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入库项目、市级乡村振兴战略重大项目、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名单等。在建期间是指新建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注明的开工日期(并且已开工建设),至项目取得经营收入。新建基建项目分期建设的,可分别计算。
  7.《公告》第一条第七项是对税务总局规定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具体细化,“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行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因此,明确除“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特殊情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房地产业开发用地不予减免税。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从事的主营业务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减免税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除此以外,根据申请困难减免税条件不同,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受灾证明资料、保险公司理赔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说明资料、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和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和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3.因国家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停产、停业、撤销通知书,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4.因政府建设规划导致土地、房屋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规划调整文件或相关资料。
  5.承担区(市)级以上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6.为推动经略海洋、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和军民融合发展,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发展项目的纳税人,应提供新建基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未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7.从事“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年度亏损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提供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内容的情况说明。
  五、核准权限
  按照“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公告》中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核准权限继续下放由各区(、市)主管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机关负责核准。
  六、核准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次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六项情形的,可在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对纳税人申请以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申请,按照规定申请并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税收政策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8-28
实施时间:2023-10-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8-28
实施时间:20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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