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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部分资产管理使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9-10
实施时间: 2018-9-1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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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期间形成的部分资产管理,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13]70号等)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移交工作
  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有关文件,应移交财政公物仓库的资产需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应移交、归还公物仓库的资产未按要求办理移交、归还或发生丢失、毁损的,按照《青岛市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资[2014]41号),由资产使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资产原价相应核减单位年度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预算。其中借用公物仓资产部分由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二、关于资产后续使用问题
  峰会移交的资产主要包括电脑、办公家具等通用类资产以及临时建筑拆除的消防设备、电气设备等专用资产。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能,减少资产闲置浪费,上述资产可在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出资企业或其他国有企业调拨使用。有使用需求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资产配置现状及需求,向市财政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后办理相应资产调拨手续。资产调入单位应根据财政资产调拨清单,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保证资产安全,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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