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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资[2014]4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7-17
实施时间: 2014-7-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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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7日
  青岛市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落实中央、省、市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是市财政局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临时性工作(以下简称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所需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的调剂平台。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是指按照《青岛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规定》(青厅字[2007]55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
  重大会议、大型活动、临时性工作,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主办或承办的、多部门参与的、由财政资金保障的会议、活动等。
  第三条 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其他资产三类。
  (一)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主要包括组合音响、摄像机、视频会议设备等视听设备,监控器材、文艺、体育设备、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实验室检查仪器设备等有专门用途的资产,以及机动车辆、专用车辆等;
  (三)其他资产为可重复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及上述规定之外的资产。
  第四条 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优先调剂;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 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的资产需求,应当先从主办单位内部调剂解决;主办单位内部不能调剂解决的,由资产管理中心调剂解决;资产管理中心现有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再由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安排经费购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购置、调配、收缴、处置、收益上缴等事项进行审核;
  (四)监督检查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仓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具体办理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采购、调配、收缴、处置、收益上缴等手续;
  (四)负责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编制工作;
  (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资产的收缴、调配等工作;
  (六)负责借出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制定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仓储、登记、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主办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借用或购置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资产借用、归还和上缴等手续;
  (三)负责所借用资产在使用期间的账册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归还、上缴所借用资产。
  第三章 经费及采购
  第九条 购置经费。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经费确需由预算安排的(含追加预算),由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区分资产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按原渠道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将其中的工作经费预算批复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将资产购置预算下达资产管理中心。
  第十条 运维经费。市财政局根据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的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存量、使用年限等情况,每年为资产管理中心安排部分运维经费,用于资产的维修、保养,车辆年检、保险,清查、盘点等开支。
  第十一条 资产采购。按照“统一或授权采购,中心记账,单位借用”的原则,由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向资产管理中心提供资产采购明细及需求,资产管理中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实施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实施采购或者授权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采购。所购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入账。
  第四章 资产借用及归还
  第十二条 资产借用。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借用手续。单位借用资产,实行无偿借用与逾期调减经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借用单位根据有关文件依据,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岛市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借用审批表》(详见附件1),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借用单位与资产管理中心签订《青岛市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借用协议》(详见附件2),明确使用期限及缴回日期,协议期间无偿使用。
  第十三条 借用资产归还。活动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15个工作日内,资产借用单位需按照资产借用协议将借用的资产归还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资产借用单位应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若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毁损,资产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入库手续,由借用单位按借用协议约定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逾期处理。活动或工作结束,借用单位逾期30个工作日未缴回所借资产的,资产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提供资产原价证明等资料,由市财政局按借用资产原价扣减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预算,并通知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五章 资产收缴
  第十五条 下列资产应按规定缴入资产管理中心周转调剂使用:
  (一)本办法印发前,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已采购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应于相关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缴入资产管理中心。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闲置资产,属于资产管理中心可周转调剂使用的,由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上缴申请,经批准后缴入资产管理中心。
  (三)罚没及涉案物品,属于资产管理中心可周转调剂使用的资产,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造册缴入资产管理中心;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包括文物、药品等专管专营物品、危害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物品、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假冒伪劣商品等),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其他资产由执法执纪单位组织公开拍卖后,收入上缴市财政。
  上述缴入资产管理中心的资产应附相关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设备资产清单等)。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缴入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及时办理入库登记。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中心按《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13]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中心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发生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另行拨付。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用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调拨手续并核销资产。资产接收单位应及时登记入账,纳入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第七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日常管理,按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资产进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资产性能完好。
  (二)按规定设置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做到一卡一物。
  (三)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管理中心应按月进行盘点,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及时编制资产增减及库存报表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府可调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借用审批表》.xls
  2《青岛市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借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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