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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债管[2018]23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6-11
实施时间: 2018-6-1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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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1日
  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政府债券,是指辽宁省财政厅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委托,面向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辽宁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券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责任。辽宁省财政厅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
  第三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期限均为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和20年期。
  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一般债券或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或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或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或普通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及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辽宁省财政厅确定。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趋紧、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出现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推迟或取消地方债发行时,辽宁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相关部门汇报,并不迟于发行前1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推迟或取消发行信息。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辽宁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对辽宁省政府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六条 辽宁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负责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的承销工作。
  第七条 辽宁省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授权委托其在辽宁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八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辽宁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并按规定披露本地区经济、财政和债务有关情况。辽宁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辽宁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披露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对于一般债券,辽宁省财政厅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辽宁省财政厅应当在积极与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
  第九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的机构为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辽宁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辽宁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即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分销价格由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通过分销方式获得的债券债权额度。
  第十二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辽宁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由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若辽宁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辽宁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在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辽宁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辽宁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辽宁省财政厅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1年、2年、3年期为发行面值的0.5‰;5年、7年、10年、15年、20年期为发行面值的1‰。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辽宁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辽宁省财政厅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辽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辽宁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辽宁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场所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付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辽宁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条 辽宁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辽宁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并造成债券逾期兑付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指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辽宁省财政厅组织债券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指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辽宁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指辽宁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指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债管[2017]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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