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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5]8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4-8
实施时间: 2015-4-8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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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下简称《预算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债券由地方政府在限额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专项债券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区专项债券限额。2015年专项债券限额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
  (三)专项债券发行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地方财政部门、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非市场化方式干扰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操作具体办法。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承销团
  (一)专项债券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专项债券可单独组建承销团,或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合并组建承销团。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项目情况、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市场环境等因素,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如有)的目标数量、选择方式、承销团组建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承销团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地区专项债券承销协议。此前已组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的地区,承销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经双方协商,2015年发行专项债券时可继续沿用此前的承销团。
  三、规范开展专项债券债项信用评级工作,原则上对不同专项债券分别开展信用评级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专项债券可单独选择信用评级机构,或与一般债券合并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二)专项债券只需进行债项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专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当充分结合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等情况,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
  各地原则上应当对不同专项债券分别开展信用评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
  (三)地方财政部门、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信用评级协议中明确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的时间。专项债券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符号含义见附件1)。AAA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低于本等级;AA级至B级可用“+”或“-”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高于或低于本等级。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重点披露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情况和项目主要情况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专项债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1.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
  2.债券基本信息。
  3.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
  4.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情况。包括该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最近三年的预决算数据、以该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的发行及余额情况等。
  5.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要情况。
  6.信用评级情况。
  其中,第3、4、5部分披露内容详见附件2。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当期专项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信息。
  (三)在专项债券还本到期日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以下信息:
  1.财政预决算、经济运行、财政收支执行等情况。
  2.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3.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预决算数据。
  4.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要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5.以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的发行及余额情况等。
  6.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公布跟踪评级报告。
  (四)在专项债券还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未按期支付。
  2.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
  3.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收支相关重大事项。
  4.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出现与预期不符的重大事件。
  5.以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出现相关重大事项。
  6.其他影响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逐步细化专项债券信息披露标准,扩大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上述规定范围的基础上,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者需求和有关实际情况,积极披露其他相关信息。
  五、根据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项目情况、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发行安排
  (一)单只(即单一期次)专项债券应当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发行。
  (二)各地区发行的不同期次专项债券应当分别命名,名称格式为:2015年XX省(区、市)政府专项债券(X期),如:2015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一期)。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专门制定专项债券登记托管等业务编码规则。
  (三)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对应项目建设周期、收益回收期等相协调。项目建设周期3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各年资金需求量等情况采取分期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融资。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避免今后因地方政府债券集中到期而出现偿债高峰,确保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足额支付债券本息。
  (四)地方财政部门可选择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统称发行系统)等发行专项债券。专项债券原则上不与同期限记账式国债、同期限一般债券在同一时段发行。不同地区相同期限的专项债券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日前7个工作日将发行安排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统筹把握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按照“先备案先得”的原则协调各地债券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做好所负责维护的发行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发行系统运行维护情况和相关数据。
  (五)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投标区间上下限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
  (六)采用承销方式发行时,簿记管理人应当根据询价情况同地方财政部门和其他主承销商商议决定发行利率区间,专项债券发行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认真做好债券登记托管、还本付息和相关费用拨付工作
  (一)以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国债登记公司承担专项债券的总登记托管职责;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专项债券的分登记托管职责。
  (二)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到期一次还本、定期付息,或分年还本、定期付息的偿还方式。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充分结合专项债券的特点,按照《预算办法》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计划,建立健全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相关工作机制,及时拨付债券还本付息资金。代理还本付息机构应当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专项债券持有人账户。
  (四)地方财政部门与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及承销团成员等应当商定合理的发行登记托管、代理还本付息服务费用及发行手续费等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不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完成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密切关注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项目情况、金融市场动态,确保专项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完成。组建承销团、开展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兑付等相关文件原则上应当在对外公布前报财政部备案。在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指导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专项债券其他发行方式。
  专项债券承销团组建、发行操作、发行现场管理等方面其他有关未尽事宜,比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8日
  附件1:
  专项债券信用评级等级符号及含义
  专项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符号含义如下:
  AAA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极好,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很好,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较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一般,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较差,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违约风险较高;
  B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很差,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极差,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极差,基本不能偿还债务;
  C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极差,不能偿还债务。
  AAA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低于本等级;AA级至B级可用“+”或“-”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高于或低于本等级。
  附件2:
  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及项目等情况披露内容
  一、地方经济状况
  (一)中长期经济规划。包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经济圈规划、行业发展等。
  (二)近三年经济基本状况。包括地区金融环境、经济总量、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贸易、消费、居民生活、各类价格指数等。
  以上内容均按省级政府全辖口径公布。
  二、财政收支状况
  (一)近三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主要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转移性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二)近三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
  (三)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其中: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2013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4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5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
  以上内容均按省级政府本级口径公布。
  三、地方政府债务状况
  在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公布经审计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以上内容均按省级政府全辖、本级口径公布(专项债务有关情况应当单独公布)。
  四、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情况
  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最近三年的预决算数据,2013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4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5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此外,还应当公布以该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最近三年发行情况、还本付息情况、余额情况等。
  五、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情况
  对于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应当公布近三年项目主要情况等;对于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应当公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立项审批情况、预期项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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