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8-15
实施时间: 2018-8-20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便纳税人就近便利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在全市原有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办理地点,并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下放至各区税务机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地点扩大至全市各行政区和功能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事宜的,可以自主就近选择到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见附件)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办或更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涉税事宜。
  二、经税务机关核准委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各分所、部分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车务代理等原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单位,均可继续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三、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按政策规定需要退税的、取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或《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需办理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的,应到河东区税务局(天津市河东区十三经路2号)办理。
  四、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按政策规定需要退税的、取得《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需办理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的,应到上述凭证上注明的税务机关办理。
  五、车辆购置税的税收政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退税、减免、证明开具、宣传培训等各类征管事项由各区税务机关负责。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车务代理单位等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管理服务,由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各分所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管理服务,由其坐落地税务机关负责。
  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税服务厅一览表.zip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11-26
实施时间:2018-11-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3/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 沪国税流[2002] 2002/4/30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7/1
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7/1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18/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 川国税函[2003] 2003/9/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 鄂国税函[2001] 2001/9/6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 国家税务总局交 2019/7/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5] 200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