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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监督[2018]178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8-9
实施时间: 2018-8-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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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18年7月至11月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全市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实行随机抽查制度,保证选择方式的公平公正。本年度计划安排对9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0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由市财政局监督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组由市财政局监督处行政执法人员与从中介机构中选聘的有业务经验的行业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查对象实行随机分配。检查具体实施时间为2018年8月开始,11月底结束。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先根据本次检查内容和范围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市财政局检查组在集中审核本次检查规定应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实地检查和延伸检查审计、评估客户的相关情况。
  四、检查依据、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检查依据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等。同时,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是否存在挂名执业和承接业务时低价恶性竞争等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和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对执业情况的检查要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业务报备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要求,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业务报备,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未及时进行业务报备的,应按办法规定完成报备。监督处检查组将随机抽查,发现有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查工作要求
  列入检查名单(附件1)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根据此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认真自查。于2018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组工作,现场检查期间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合理安排相关人员,并准备好相关检查资料。
  (三)资料报送要求
  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电子版分别发送至wangfeng@ bjcz.gov.cn(会计师事务所)、fengyuan@bjcz.gov.cn(资产评估机构),纸质版加盖公章统一报送至北京市财政局西楼三层12会议室。
  1.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以下材料(详见附件2):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表1);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表2),填列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抽查年报审计业务清单(表3),填列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出具的收费较高的2份年审报告和收费较低的2份年审报告,并提交4份报告的全部审计档案(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4);
  (5)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模板详见附件3)。
  2.列入检查名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报送以下材料(详见附件4):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表5);
  (2)评估师基本情况表(表6)
  (3)2017年发文登记本。其中,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报告名称后标记“*”。
  (4)被抽检的4份评估报告电子版。此项资料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重点、被检查机构评估类型等确定被检查报告后另行通知提交。
  (5)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模板详见附件5)。
  (6)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表(表7)。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 凤 联系电话:88549335 15001306479
  联系人:冯 源 联系电话:88549342
  附件:1.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模板
  4.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5-7
  5.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模板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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