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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资产权字[2012]3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6
实施时间: 2012-3-6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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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障企业改制等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保障资产占有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其他知情人员的权利,保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内国资产权字[2008]184号)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它子企业。
  第三条 凡涉及企业改制、对外投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均需依照本办法履行公示程序。
  第四条 公示范围主要为资产占有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示内容包括:
  1、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
  2、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3、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股权比例、金额等;
  4、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5、建筑物(构建物)的地址、建成年月、结构、面积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6、机器设备数量(台套)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7、在建工程的名称及开工时间、预计完成时间、概算金额及实际投入金额等;
  8、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超过万元的具体单位或个人名单、发生时间、原因、金额;
  9、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评估师姓名;
  10、有关部门联系电话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公示程序:
  1、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按照公示内容,如实填报《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表1-6),报资产评估委托单位审定。
  2、资产评估委托单位会同资产占有单位产权管理部门、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将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在资产占有单位内(如网站、公告栏等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应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上公示。
  3、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资产评估委托单位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答疑,并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4、资产占有单位产权管理部门、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在《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表7)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公示完成后,资产评估委托单位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表7),连同《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表1-6)一并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必备附件,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出资监管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申报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如有群众反映,国资委应视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组织进行调查。对于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内国资产权字[2008]184号)等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示内容如涉及以下情形企业不宜进行公示的,企业需在向国资委申报核准、备案时上报资产评估结果不宜公示的情况说明。
  1、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
  2、与外商合作处于谈判阶段等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
  经国资委审核认定属于应公示的资产评估项目,退回企业履行公示程序后,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参股企业、各盟市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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