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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发[2018]26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6-21
实施时间: 2018-6-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3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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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关于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数字经济“一号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市区数字经济,结合市区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强化企业培育
  (一)综合贡献奖励。对企业前三年按综合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后七年按50%予以奖励。
  (二)企业荣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高管贡献奖励。对企业高管人员按综合贡献额予以奖励;对公司董事转让本公司个人股权,按综合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四)保障重点企业用地需求。数字经济产业用地,可按科研用地出让,允许企业用地最高不超过15%部分用于建设自用的人才公寓。数字经济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认。在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和保持数字经济产业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允许企业5年后按数字经济产业用地整体或按规划确定的分割单元转让(可转让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政府保留优先回购权。
  二、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一)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云计算数据中心布局。推进5G、IPV6、窄带物联网等建设和应用,对工业企业开展改造升级和应用的,按实际费用发生额30%给予补助。
  (二)做大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传感器与物联网终端、芯片产业发展,对企业前三年按综合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
  (三)布局量子通信应用等前沿产业。鼓励开展量子通信应用技术和服务模式推广,对于落户本地的企业,给予办公场地、机房和运营费用的扶持。优先在保密需求较强的领域开展量子安全示范应用;支持落地公司积极开展量子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对外拓展推广量子产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对列入国家或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云平台等设备设施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凡列入国家、省级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国家、省级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设立大型软件研究院,经省级以上认定的智能新机器、开发成套智能新装备,获得上级资金资助的,市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金配套。
  三、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
  (一)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省数字(信息)经济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软性投入3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软性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培育智能制造项目。实施机联网工程,大力培育“数字化车间”“物联网工厂”,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物联网工厂”的示范项目,设备投入按25%给予资助,网络软硬件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
  (三)推进企业上云。对列入市级工业云平台建设的项目,按设备及软硬件工具的购置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软件企业购买软件开发云服务费用,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第三年开始按30%给予补助。其它企业购买云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和云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获得上级资金资助的,市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金配套。
  四、强化产业链招商
  (一)招大引强。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市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实到资本金达5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房租补贴。对引进和培育的企业,实行三年“零房租”。
  五、推进园区建设
  (一)加快重点园区建设。按照集聚集约原则,改造提升原有数字经济园区,加快建设若干个数字经济重点园区。允许新建的重点园区按不超过15%比例配套建设人才公寓。支持配套建设园区服务中心、人才沙龙场所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大力盘活存量资源。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数字经济园区(商厦)。盘活存量资源发展数字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5年内房产税减免50%,土地使用税按制造业、非制造业亩产税差别化减免。
  六、优化金融服务
  (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对国内外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市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5年内按综合贡献额80%予以奖励;对上述机构参与市区数字经济企业战略投资的,正常退出时,按综合贡献额80%予以奖励。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数字经济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风险容忍度,建设绿色审批通道,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七、完善公共服务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仪器仪表、设备及软硬件工具的购置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完善服务器和宽带等基础设施配套。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
  (三)支持举办高层次论坛。对数字经济园区、龙头企业、相关行业协会承办数字经济高层次论坛,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支持扩大研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开展各类资质认证予以一定补助。
  九、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开展营销活动,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对电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电子商务信用评级的给予一定补助。
  十、加强人才培育和引进
  加大力度,引进和奖励数字经济各类人才,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一、三(3)、四、五、六、七、八、九、十条适用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园区运营管理的法人机构等;二、三、七条适用于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业企业及相关服务支撑机构等。数字娱乐产业政策措施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涉及资金除评选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纳税2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与信息服务及电子商务重点企业所享受的政策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综合贡献额。
  (三)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区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3]10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4]91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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