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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企字[201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3-31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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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进一步规范工商执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事项
  (一)公示主体。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主体。
  (二)公示范围。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三)公示时限。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四)公示内容。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信息由公示系统根据案件录入资料的相应信息自动生成,无需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另行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其他公示内容仍参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湘工商企字[2014]13号)规定执行。
  二、公示平台
  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公示。经办人员将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省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的案件处罚子系统,系统将自动识别导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进行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交换系统,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交换系统再自动将有关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于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二)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均须通过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进行公示。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形成的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进行公示。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同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进行公示。
  三、管理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是各级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级办案机构要负责对下级办案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进行监督。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规机构对行政处罚信息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二)实施监督检查
  省局对市州工商局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公示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按照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考核和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虚构行政处罚信息或不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
  (三)奖励工作经费
  1、奖励范围。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已办结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湖南红盾信息网公示的适用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示案件数纳入所属市级工商局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一是市州工商局案件公示数达到全省公示案件数平均值80%及以上的,罚没入库金额30000元以下的,每公示一件奖励500元;罚没入库金额30000元及以上的,每公示一件奖励1000元。二是市州工商局案件公示数达到全省公示案件数平均值50%—79%的,罚没入库金额30000元以下的,每公示一件奖励300元;罚没入库金额30000元及以上的,每公示一件奖励800元。三是市州工商局案件公示数未达到全省公示案件数平均值50%的,不予奖励。
  省局还将从当年公示的案件中评选出优秀案例给予表彰奖励,具体的评选标准、程序和优秀案例数量、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3、经费使用。省局年终一次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奖励经费拨付到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奖励经费可作为案件主办机构、协办机构、核审机构、处罚信息公示机构的工作经费。
  四、其他要求
  (一)精心组织。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省局企监处负责承办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公示案件数的统计工作;省局计财处负责承办经费的预算、拨付、决算;省局法规处负责组织、指导对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督工作;省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线公示案件的指导。各市州工商局要比照省局的任务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依法履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在案件处罚系统录入案件信息,确保依法、准确、及时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三)认真清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案件处罚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清理的通知》(湘工商企字[2015]31号)下发后,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单位已录入的案件处罚信息进行了认真核对,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全省仍有一批行政处罚信息未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省局已将仍未关联的案件名单列入《公示数据核对清单(二)》,请各办案机构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的知识库中查找,并于2016年4月16日前在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的老数据修改模块中进行勘误。省局将把2015年9月20日-2015年12月31日公示的案件数作为2016年案件公示信息奖励经费的参考。
  (四)责任追究。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及时勘误的,省局不发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奖励;对虚构行政处罚案件或不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发现一起即取消该市州工商局的奖励经费。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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