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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企字[2014]1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4-12-30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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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主体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主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按本《通知》公示范围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公示范围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三、公示时限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四、公示内容
  (一)主要内容。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信息由公示系统根据案件录入资料的相应信息自动生成,无需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另行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样式参见附件1。
  (二)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保密性规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上有关信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示途径和程序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根据省局案件处罚系统案件类型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分别自动识别导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无需人工重复录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将要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作形式审查和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对下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进行监督。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注册登记且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进行公示。
  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适用一般程序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南省工商局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交换系统,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交换系统再自动将有关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于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二)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均需通过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进行公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形成的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进行公示。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同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进行公示。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熟练掌握操作案件处罚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部门应加强对案件的核审把关,具体办案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按照纸质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在案件处罚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
  (二)强化公示责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办案机构和人员对信息公示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对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依法公示信息。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通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处罚系统办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要求填录有关信息。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权。无需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末尾加注“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办法》予以公开。”
  (四)及时查找不足。省局对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常见问题进行了归集,并制作了行政处罚案件隐私信息配置功能说明书。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机关相关部门可在省局内网下载查阅,同时,可进入http://172.25.130.164/punishmentpublicity.html查看本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附件:
  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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