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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工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工商发[2015]3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4-16
实施时间: 2015-4-16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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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工商法字[2015]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工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工商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依法界定工商职能职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边界,依法厘权,摸清家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地毯式”梳理,厘清原始权力、审定常用权力、清理失效权力。依法确权,按照“能放则放、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开展行政权力的保留、精简、下放、转移、合并、分离等工作。依法晒权,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履行工商职能,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突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基本职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把工商行政管理方式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优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
  二、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推进法制化进程
  (一)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重点领域立法。要坚持立法先行,扎实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要紧紧围绕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进工商改革发展,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立规工作。重点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的立法工作,加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不断完善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法治规范体系建设。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确处理立法立规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加强对立法建议项目的研究论证,科学确定立法建议项目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健全立法立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度,完善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立法意见制度。坚持“先立后破、立法先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必须同时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
  三、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的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建立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建立以工商系统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顾问制度及工作规则,规范法律顾问管理,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法治人才专家库,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一)切实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全区工商系统在岗公务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和换发执法证工作,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不得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分级建立健全动态化的执法证数据管理库,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完善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操作流程,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比较大的企业登记、反垄断、网络监管、商标监管等方面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加强和改进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改进创新公正文明执法方式,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重大执法案件回访、推行行政执法和解的执法方式,以及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在企业登记、竞争执法、网络监管、广告管理、消费维权、商标注册等执法活动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积极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要求,扎实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职责的,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加强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推进与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进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市场检查制度,形成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新常态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促进宽进与严管并重。大力推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全面融合,加强科技手段、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统一执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强化工商系统凝聚力,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尤其是在分级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调整的地方,要强化执法统一,严格执法办案标准,统一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推进综合执法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适应改革新常态,充分认识市场主体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消费维权等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中的突出地位,切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在日常执法监督中发现的相关问题,通过制发行政监督建议、执法监督意见书等方式,要求有关单位整改,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有关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化对工商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的关键。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并落实执法监督有关规定,突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立案销案、查封扣押、自由裁量权行使、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二)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法治建设评价等常态化执法监督方式。建立大要案和跨区域案件执法监督制度,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下级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建立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重大案件执法监督函告制度,上级机关可以就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向下级机关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落实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意见书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法治建设评价指标的重要内容。上级机关应当支持下级机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三)推进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公布投诉、控告、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建设。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及时公布。严格落实《信访条例》,依法依规对涉诉、涉访申请人做好告知与疏导工作。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二)执法依据和执法过程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权力清单,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责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统一的工商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发布制度,推行工商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三)推进办事公开及政务公开信息化。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进一步完善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切实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一)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扶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应对市场突发状况等相关工作。充分利用12315行政执法体系等有效途径和方式,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厘清信访、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的法律界限。上级机关应当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指导下级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下级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反馈对行政复议决定及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法治队伍建设,提高工商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工作,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各分管负责人督促指导并对分管部门法治建设负责,组织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
  (二)健全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法治建设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和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在法治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职责。各内设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到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消费维权、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形成法治建设合力。
  (三)加强工商法治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大力加强工商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建立法制机构,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要全面配备法制员,打造一支业务精良的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四)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丰富法治宣传手段,加大法治宣传工作经费投入,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取法治讲座、法律咨询、送法到基层等形式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重点加强各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设立法治宣传周,将每年12月1日至7日定为法治宣传周,开展宪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探索开展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
  (五)加强基层法治基础保障。完善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基层法制工作联系点制度,推进基层法制工作联系点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推动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必要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行为。
  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整体谋划,统筹协调推进,把深化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改革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工商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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