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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5]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
实施时间: 2015-1-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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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推进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促进,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相结合,与改革创新相统一,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制度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行为日益规范,政务公开全面开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问责不断强化,法制机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为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总体上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制度建设不够科学完善;执法程序不够严格规范,以罚代管、执法随意性大等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滞后,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仍存在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依法界定政府职能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确定部门职责,实现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部门职权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加快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加快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把工作重心放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一步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职责。
  (三)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把政府管理方式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优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公布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要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四)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努力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能力。理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责,避免出现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
  (五)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先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与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政府规章,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完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广西地方特色相结合的政府规章。通过政府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立法工作从强化公民义务和政府权力向强化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转变,防止借立法扩张行政权力。合理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审查等形式,保证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对不符合改革要求、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好立法项目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决定机制,建立多元化立法起草工作制度,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政府规章草案,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完善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健全公布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有效途径。发挥人大代表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吸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调查研究,找准立法重点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抓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双核驱动、三区统筹”等重点领域区域的立法。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八)着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93号),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凡是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九)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探索建立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的模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力度,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
  (十)建立健全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8号),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的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网上备案的方法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建立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二)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确定专职政府法律顾问、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法律顾问助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等措施,全面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支持。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及工作规则,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三)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十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推进市县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和向乡镇延伸综合行政执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完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十五)严格施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行为。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坚持严格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惩处各类违法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操作流程,建立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规范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程序规定。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发布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制度,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加强科技手段、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监管、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理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机制,明确城市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和执法保障。
  (二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的设置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在分解执法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制机制,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断改进创新公正文明执法方式,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政府购买服务、重大执法案件回访、推行行政执法和解的执法方式,以及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做到公平公正,不办人情案,避免同案不同罚现象。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监督行政职权的行使。积极主动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有效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提高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十三)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答辩,提交证据、依据材料。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研究采纳工作。
  (二十四)强化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大依法行政监督执行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政府令第55号)的规定,每年组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通过案卷评查,提高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和途径,统一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法律文书。
  (二十五)加强专门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二十六)推进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公布投诉、控告、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建设。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及时公布。
  (二十九)执法依据和执法过程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责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发布制度,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三十)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乡的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三十一)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成全区统一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实现自治区、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网络互联,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三十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主动进行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三十三)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通过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办案尺度,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三十四)充分利用仲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仲裁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一裁终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拓展仲裁领域,为我区对外开放、加强经济合作提供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法治队伍建设
  (三十五)完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定期主动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政首长要对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察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六)健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继续完善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机制,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推动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搭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经验交流平台,加强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经验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完善激励机制,认真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政府令第48号),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推进依法行政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述德、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十七)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以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艰巨任务的需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为政府立法、行政决策、依法行政、处理矛盾、解决难题出谋划策,提供服务,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强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队伍质量。完善行政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推动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尊法、守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注重选拔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优秀公务员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廉洁公正的高素质法治队伍。
  十、实施步骤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和渐进的系统工程。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距今只有6年时间,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要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各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规划,每年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十八)全面实施阶段(2014—2018年)。2014年,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面铺开,进行总体部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2015年,完成科学、操作性强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制定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难点进行突破。积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运转。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得到积极预防和有效治理。
  (三十九)完善提高阶段(2019—2020年)。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实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地各部门对照本实施意见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对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督查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果进行验收,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阶段性目标全面实现,全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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