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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0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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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的手续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工作实际,对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鉴定范围
  该公告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不包含发票票面所记载经营活动真实性的鉴别。
  二、鉴定受理部门
  (一)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管辖实行“谁受理、谁鉴定”原则,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市局主要受理市一级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等行政、司法机关提出的鉴定申请;基层局主要受理区一级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等行政、司法机关提出的鉴定申请以及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市局稽查局查办的举报案件、稽查案件所涉及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由该局的综合选案部门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厦门市以外地区监制的普通发票,由普通发票监制地的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三、鉴定受理条件
  (一)必须提供发票的原件。
  (二)发票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四、申请资料
  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鉴定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原件;
  (二)行政、司法机关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并出示经办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其他各类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附件1)、《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清单》(附件2),并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四)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供《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附件1)、《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清单》(附件2),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五、鉴定流程
  (一)鉴定部门对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能够当场鉴定发票真伪的,鉴定部门当场给予结论;不能当场鉴定发票真伪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鉴定部门可根据不同鉴定结果,分下列情况做出鉴定结论:
  1.经鉴定,普通发票为真发票的,可以视需要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出具鉴定证明;
  2.经鉴定,普通发票为假发票的,鉴定部门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并依法予以没收,视需要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出具鉴定证明,在鉴定证明上注明“假票已没收”。
  3.经鉴定,发票原件为真发票,但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税务机关发售使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时,鉴定部门须在鉴定证明上注明“经核查,该票不是出售给该单位使用,不能作入账凭证”。
  4.经鉴定,普通发票为假发票的,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等行政、司法机关要求开具证明的,鉴定部门须把发票原件粘贴在证明上,同时在发票原件和证明上骑缝处分别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和鉴定税务机关公章。如送检发票装订在凭证上不便撕下粘贴的,应在发票原件上直接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同时出具证明,将发票退还申请开具证明的行政、司法部门。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国税函[2010]8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函[2010]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
  2.普通发票鉴定申请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1.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doc    
2. 普通发票鉴定申请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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