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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10]8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8
实施时间: 2010-7-1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3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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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映。
  附件:1.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
  2.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清单
  3.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
  4.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
  5.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单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的手续和程序,明确各级国税部门的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发票票面所记载经营活动真实性的鉴别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管辖按照“谁受理、谁鉴定” 原则,由鉴定受理国税机关负责。发票鉴定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模式,市局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直属税务分局收入核算科发票管理岗负责,主要受理市一级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地税等行政、司法机关提出的鉴定申请;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由税政征管法规部门、收入核算部门或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主要受理区一级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地税等行政、司法机关提出的鉴定申请以及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市局稽查局查办的举报案件、稽查案件所涉及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由综合选案部门负责。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谁受理、谁鉴定”原则,明确专门部门(以下简称鉴定部门)、专门岗位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鉴定工作。如果各区级国税机关遇到难以鉴定真伪的普通发票,需要市局进一步鉴定的,应填制《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审批单》(附件5),经分管局长同意加盖区局公章后将有关发票及申请资料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或直属税务分局收入核算科发票管理岗作进一步鉴定。对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外省(市、自治区)普通发票,一律告知由普通发票监制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第五条 各区级(直属局)国税机关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都应当受理。
  第六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条件:
  1、必须是发票的原件;
  2、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鉴定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原件;
  2、行政、司法机关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并出示经办人员的有效证件;
  3、其他各类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鉴定申请,并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4、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供书面申请,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 鉴定部门对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附件1)、《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清单》(附件2)。受理时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能够当场鉴定发票真伪的,鉴定部门当场给予结论,并开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附件3);不能当场鉴定发票真伪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向申请人告知鉴定结果并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特殊情况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2、对非本市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应告知申请人到监制该发票的有关税务机关进行真伪鉴定。
  第九条 鉴定部门可以适当的形式,分别下列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一)经鉴定,普通发票为真发票的,可以视需要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
  (二)经鉴定,普通发票为假发票的,鉴定部门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并视需要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在鉴定证明上注明“假票已没收”)。同时,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附件4),连同证明复印件及发票传递给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查处。
  (三)经鉴定,发票原件为真发票,但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国税机关发售使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时,鉴定部门须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查核,该票不是出售给该单位使用,不能作入账凭证”字样的印章。同时,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连同“证明” (在鉴定证明上注明“发票已没收”)复印件及发票一并移交到相关主管国税机关查处。
  (四)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地税等行政、司法机关要求开具“证明”的,鉴定部门须把发票原件粘贴在“证明”上,同时在发票原件和证明上骑缝处分别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和“鉴定国税机关”公章。如送检发票装订在凭证上不便撕下粘贴的,应在发票原件上直接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同时出具“证明”,将发票退还行政司法部门。
  第十条 发票鉴定经办人应根据印制发票采用的防伪措施、相关技术手段和综合征管软件发票数据查询系统,对每份发票逐一进行对照、检验、分析鉴定,并做出鉴定情况记录。 具体查询系统和防伪措施由市局提供支持,鉴定方法由市局制定并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对确实难于鉴定真伪的普通发票,必要时可由市局征管科技处提请相关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应对该普通发票是否由其印制出具结论,鉴定部门据此出具真伪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印章和相关文书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格式,各区局刻(印)制发放,开具的“证明”应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存档。
  第十三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是一项责任大、要求高的工作,各区局、直属局、稽查局应当在发票鉴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上保证鉴定工作的需要,并保持鉴定人员的相对稳定。发票鉴定人员应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相关附件:
1.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doc    
2.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清单.doc    
3.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doc    
4.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doc    
5.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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