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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18]1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2-12
实施时间: 2018-2-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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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省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鲁地税函[2018]7号,见附件),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安排:
  各单位必须按照省局要求,一是要摸清企业底数。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辅导。对上年已享受今年拟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逐户发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摸清企业是否存在符合优惠条件的固定资产,确定应享受优惠企业名单;对千户集团企业,按照总局加强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的要求,由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对27家集团总部企业实行“一对一”的告知辅导,以此为契机,提升大企业的税收服务水平。二是要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要组织专题培训,对内要培训各级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纳服热线等岗位工作人员,使其准确掌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切实提高落实政策的能力;对外要指导纳税人准确理解“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及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规范政策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三是确保政策落地。实行台账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排查确定的应享受加速折旧优惠企业名单,重点监控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对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逐户落实未享受的原因,及时开展提醒服务,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四是加强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审核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以确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该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范围。
  各单位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简化和改进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同时,要认真总结典型案例、落实成效及创新做法,形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于每季度申报期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各单位务必在2017年2月28日前,将发放的有关告知书,回执放法规科(处)留存备查,将发放的告知书回执名单及相关落实情况通过行政办公系统报市局二处。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发展动力,进一步促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合作。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国家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新、调整经济结构、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盘活现金流量、缓解短期资金压力、降低筹资成本,促使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对于促进传统制造业升级、鼓励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实现“走在前列”目标的高度,把进一步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强化有关事项的管理与服务。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政策宣传、纳税申报、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等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加强宣传,应知尽知。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微信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月等方式持续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要组织专题培训,对内要培训各级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使其准确掌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切实提高落实政策的能力;对外要指导纳税人准确理解“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及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同时,在宣传辅导工作中,要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摸清底数,应享尽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含金量高、时间差异跨度大、申报表填报复杂的政策,需要纳税人积极配合,也需要税务部门采取措施,深化落实。一是摸清企业底数。各级地税部门要从金税三期系统中提取“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名单,逐户发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摸清企业是否存在符合优惠条件的固定资产,确定应享受优惠企业名单,实行台账管理。二是确保政策落地。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排查确定的应享受加速折旧优惠企业名单,重点监控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对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逐户落实未享受的原因,及时开展提醒服务,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三是加强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审核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以确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该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范围。
  四、强化督查,跟踪问效。各市地税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随时收集基层和纳税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工作建议,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同时,要认真总结典型案例、落实成效及创新做法,形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于每季度申报期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省局将视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实地督查和通报。
  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鼓励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关于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文件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对六大行业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或《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执行。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六大行业企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流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实行“以表代备”,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优惠,无需另行填写备案表或附送其他纸质资料。
  (一)预缴享受。对符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二)汇缴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具体优惠方式
  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其中,最低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一次性税前扣除,是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缩短折旧年限,是指对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三)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是指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
  回      执
  我单位已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有□、没有□)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
  单位(签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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