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监督[2017]12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6-30
实施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17年7月至9月继续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方式
  市财政局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层层推进的方式,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
  (一)选择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以前年度检查中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情况检查,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
  (三)对以前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风险意识淡薄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督促其进行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四)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仅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等问题。
  (五)加强对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六)对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开展检查。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归整业务档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检查依据及重点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等。同时,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人员资质、内控制度、财务管理、信息报备等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处负责全市检查情况的汇总,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上报全市检查工作总结等材料。
  市财政局检查组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单位的检查,提交各单位的检查报告和全部检查资料,同时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
  市财政局检查组查证核实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问题,由财政监督处负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情况通报。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要求
  (一)业务报备工作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及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站(http://www.acc.gov.cn)点击“事务所业务报备”选项进行业务报备。自2015年起,报备范围仅包括年度出具的所有年报审计报告。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二)事务所自查工作要求
  全市辖区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7年7月14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填报下列自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附件3),填列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事务所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附表(附件4)。
  (三)资料报送要求
  1.自查资料报送要求
  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附件1),应于2017年7月14日前按要求报送自查资料;
  未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将对其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名单另行通知。
  2.重点检查资料报送要求
  各被重点检查事务所(见附件1)除报送上述自查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抽查年报审计业务清单(附件5),填列2017年1月1日至4月30日出具的收费最多的3份年审报告和2份收费最少的年审报告,并提交该5份报告的全部审计档案(原件)。(注:如检查年度未出具年审报告,可提供5份其他业务报告)
  对重点检查事务所除抽查上述5份年审报告外,市财政局将根据检查需要抽取其他有关资料。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市财政局西楼301、309室
  联系电话:88549339、88549331
  附件:1.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   事务所填列)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4.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附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4-1会计师事务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4-2会计师事务自查情况评价表
  5.会计师事务所抽查年报审计业务清单(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
  (联系人:刘华;联系电话:88549339)

相关附件:
1.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名单.xls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   事务所填列).doc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xls    
4.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附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doc    
4-1会计师事务自查报告(参考格式).doc    
4-2会计师事务自查情况评价表.doc    
5.会计师事务所抽查年报审计业务清单(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填列).xls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管理有关问题 京财协[2001]14 2001/8/13
吉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办公室吉林省注册会计师 2014/4/3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晋会协[2011]86 2011/11/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浙财会[2012]9号 2012/3/23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向 2017/7/4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闽注协[2011]41 2011/7/7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新设会 苏会协[2008]19 2008/3/27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符合2012年度省级公立医院注册会计 2013/1/25
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办会[2009]8号 2009/8/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工作的通 鲁财会[2012]11 20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