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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府规[2017]1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2-22
实施时间: 2017-12-31
失效时间: 2020-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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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规定,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助力我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关于取消或停征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降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政策措施。坚持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继续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
  2.严格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我市已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动及时更新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推动开展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编办)
  3.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政府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社会开放。对企业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时需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改由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各级政府采购中心)
  4.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稳妥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深化改革工作。杜绝强制入会及强制收取会费现象,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合理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关活动,必须坚持会员自愿原则,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一律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5.规范企业认证行为。整合、精简企业认证事项,推进企业认证结果互认。推动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推进认证机构市场化。全面加强对认证标准制定和认证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降低企业税赋负担
  6.全面推进营改增工作。全面系统巩固营改增改革成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纳税人的合理诉求。(责任单位:深圳国税局)
  7.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建立“事前告知、事中提醒、事后跟踪”的减免税落实工作机制。主动创新服务方式,大力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跟进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执行情况。(责任单位:深圳国税局、市地税局)
  8.落实财产行为税减税措施。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落实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性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9.做好出口退税管理。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出口退(免)税手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现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责任单位:深圳国税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0.完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好担保增信、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作用,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增强政策效果。研究制定推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发展等相关支持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
  11.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在海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贯彻落实《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专项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扶持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发展适合大中小各类企业的多样化债券品种体系。制定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举措。依托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推动金融机构研究开发跨境人民币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便利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
  12.创新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积极探索投贷联动,打通跨境股权投资渠道,带动信贷资金进入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推进建立资本市场服务创业创新平台,抓紧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深圳市金融支持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银行对科技型企业实现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差异化的信贷管理模式和长效化的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开发知识产权、企业无形资产和著作权等质押方式,解决科技企业普遍缺失抵质押物的问题,支持大量初创型、缺乏固定资产却具备核心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在发展初期获得资金。(责任单位: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科技创新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13.加大信贷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落实对支持小微企业满足一定要求的金融机构实施的定向降准措施,并发挥再贴现结构调整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管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以及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贴现利率。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金、财税奖补等政策中的运用,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
  14.统筹运用政策性产业资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载体、创客活动、项目产业化进行财政资助,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研发创新以及产业化等方面的投入。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确保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
  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5.完善物流业扶持政策。修订《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12号),新增和调整资助项目、范围,降低物流企业运输成本。启动本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申报工作,有效降低物流企业融资成本。实施深圳市国际航空客运新航点财政资助政策,促进我市航空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16.推动取消市内高速公路收费。收回东部过境高速特许经营权,加快推动清平高速政府回购工作,出台广深沿江高速深圳段货运补贴方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17.清理规范港口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加强对港口货物包干费、堆存保管费、理货服务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展改革委)
  18.打造便捷高效通关口岸。高标准建设、改造新老口岸。深入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平台建设,全面推广报关报检“并联”模式,压缩货物通关时间三分之一。优化涉企通关服务,推动检验检疫企业备案与商事备案“多证合一”,推进“互联网+”口岸服务,提升企业通关办理的满意度。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通关环节制度性成本,推进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口岸办,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物流标准与农业、制造业、商贸业等行业标准的衔接,培育城市配送服务平台,加大城市末端配送点建设,通过物流标准化和供应链平台建设,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经贸信息委)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20.审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完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和频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总工会、总商会)
  21.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研究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进一步调降到0.4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取消向企业收取退管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
  22.合理调降欠薪保障费标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保障欠薪保障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研究阶段性调降欠薪保障费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3.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加大中初级人才住房政策支持,给予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多渠道筹集建设供应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全年新开工及筹集8万套、竣工2.3万套、供应4.5万套。(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24.进一步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利用广东省输配电价改革降低趸售深圳关口电价的红利,进一步降低我市工商业销售电价。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
  25.充分利用电力市场直购电降低企业购电成本。鼓励和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一般用户和大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积极争取通过跨省跨区直购方式购买云南、广西等市外低价清洁电力。(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
  26.开展逐步取消电力中间层试点。研究通过预付费等技术手段,由供电部门绕过产权直接抄表,逐步解决电力中间层加价收费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27.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制度。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年租金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评估价的3%—5%确定。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重点产业项目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低于50%,余款可在1年内支付完毕。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8.增加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市区两级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建创新型产业用房,到2020年建设不少于8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29.本措施自2017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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