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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2017]1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2-24
实施时间: 2017-2-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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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4日
    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要求,结合《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粤府[2016]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全面系统推进与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针对当前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实施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逐步解决导致企业成本高企的体制机制问题,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企业降低内部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强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能力。
    二、工作目标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帮助企业年均减负约2000亿元。用3年左右时间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企业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国家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措施,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逐步建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用能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价格合理降低,土地供应制度更加完善。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到“十三五”期末,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由2015年的15%下降到14.5%左右,物流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贯彻落实国家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用足抵扣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积极落实国家各项惠企减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积极配合国家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抓好贯彻实施。(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广东保监局)
    (三)进一步加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坚持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的减免权限下放至我省,允许我省先行先试免征国家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扩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及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加快研究修订《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地税局、法制办)
    (四)严格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免除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降低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取消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等项目,降低节假日、夜间航行国际航线的引航和拖轮费加收标准。加大力度整顿进出口环节收费秩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海事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五)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完善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实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编制收费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涉企收费项目清单之外再无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涉企收费。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六)严格落实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清查取消市县政府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
    (七)全面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涉及行政审批前置的评估、咨询、鉴定等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机关违规指定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以及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编办)
    四、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强化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业务创新,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发挥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以及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拓展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省金融办、知识产权局,广东银监局)
    (九)有效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提高杠杆比例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建立科学的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
    (十)切实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发挥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运用再担保、风险代偿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的积极性。推动金融机构研究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积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银行机构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综合考虑小微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因素,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容忍度。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通过实施科技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十二)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通过增资扩股、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增强我省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国资委)
    (十三)积极稳妥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引导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拓展业务,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参加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十四)进一步提高股权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比例。支持企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融资,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扶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区域股权市场私募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手段,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牵头单位: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
    (十五)积极运用政府置换债券减轻企业债务成本。在国家下达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府债务,降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举债融资成本,拉长偿债期限,缓解相关企业偿债压力。(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六)积极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用于支持“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点领域投资和促进国内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推出与人民币跨境使用相配套的支付结算、融资担保、理财等金融产品,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参加单位: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
    (十七)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加快建设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大力发展创投、风投等基金,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水平。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强化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拓宽中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渠道,依托互联网金融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试点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政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参加单位:省科技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
    五、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清理和废除各地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取消限制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相关政策,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快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
    (十九)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步推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深入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围绕生产经营审批、资质资格准入等妨碍创新创业的重点领域,着力推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一并取消或下放,提高放权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大力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依法规范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审批条件、裁量基准、办理时限,坚决去除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二十)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材料。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特别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严禁在实施行政审批时,为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取消省以下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与收费清理的衔接,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其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不再核定中介服务收费,已核定的一律取消;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市场准入已经放开的,该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全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参加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十二)着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完善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单位:广东、深圳海事局,省质监局)
    (二十三)积极推动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监管方式,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国资委)
    (二十四)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
    六、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五)统筹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要求,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保制度,探索逐步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4%,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维持在1%,其中个人费率维持在0.2%。按照国家部署,推进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推进研究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的办法。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社保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
    (二十六)认真落实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继续执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由各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完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由两年至少一调改为原则上三年至少一调,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深圳市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八)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构建高质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上网招聘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九)加快实施能源领域相关改革。按照国家部署,实施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落实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要求,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及时根据气源价格变化情况调整销售价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制定全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构建包括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发电权交易在内的交易品种齐全、功能相对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有序开放全省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赋予电力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市场交易规则,通过电力市场的充分竞争,实现电力合理定价,降低用户用电成本,提升售电服务质量。继续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户用能水平。进一步完善“西电东送”市场交易机制,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尽快实现全省全覆盖。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认真落实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和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动电网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二)大力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加快推进广州、佛山、东莞、中山、肇庆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实现配送商品一贯托盘化运输和托盘循环使用,加快物流设施设备、信息平台和服务规范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试点城市间和试点企业间的互联互动、资源共享,稳步提高物流标准化服务商跨区域服务能力,辐射带动提升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物流标准化水平,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质监局)
    (三十三)进一步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总结广州、东莞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经验,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进一步优化配送流程,提高配送车辆的道路通行和整体配送效率。积极探索城市末端配送模式的优化与创新,鼓励连锁商业网点参与城市物流末端配送。探索放宽城市配送、冷链配送城市通行管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三十四)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推广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推广多式联运,尽快对接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省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
    (三十五)科学规范公路收费管理。统筹推进全省各地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各市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时限安排及债务处理等有关事项。开展收费公路清理工作,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完善高速公路收费政策,探索高速公路建设多元化筹资模式,为降低高速公路使用成本创造有利条件。从严查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服务和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
    (三十六)严格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按照国家部署,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各地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涉及铁路收费。(牵头单位: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铁集团公司,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
    九、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七)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和投贷联动试点。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积极争取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推动省内商业银行与创投、风投公司联动,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
    (三十八)大力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鼓励各地政府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各地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清查,摸清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的情况,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欠款偿还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
    (三十九)全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开展建筑业缴纳各种保证金情况摸查,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措施。清查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应返未返行为,按照“谁收取、谁返还”原则,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参加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四十)注重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引导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加快应付款项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扩大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范围,大力推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企业供应链业务上的应用。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支持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并组建联系平台,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引导银行机构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金融办)。
    十、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四十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四十二)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创新。支持大型百货公司、普通超市、连锁便利店及专业市场等传统商贸流通主体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创新,通过互联网展示、销售商品,提升线下体验、配送和售后等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餐饮、住宿、旅游、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类企业自建或利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线上服务和线下体验,推动生活服务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四十三)切实加强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和企业目标成本管理。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推广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使企业持续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降成本目标。(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十一、落实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四十四)统筹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四十五)大力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提高创新资源产出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四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四十七)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加大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四十八)切实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好广大企业职工的作用,激励挖潜增效。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物流、采购、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管理标准化,提高运行效率。
    (四十九)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五十)全面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五十一)积极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综合考虑资源、市场等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国家级新区、开发区等功能性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
    (五十二)分行业有序推进降本增效。增强降成本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有序推出并切实落实煤炭、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消费品、物流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五十三)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进企检查项目,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企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在年初制定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接受检查的时长和频次。确需实施临时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十二、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五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帮助实体经济企业降低成本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参与配合、各地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尽快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省级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动国家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贯彻落实,加强对各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评估。有关部门、各地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就所牵头负责事项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原则上应于2017年4月底前(最迟不超过2017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督办备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探索出台更多的惠企政策和措施,确保降成本工作取得实效。
    (五十五)完善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围。
    (五十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降成本各项政策措施列为省政府重点工作督查事项,省政府督查室将对全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范围,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对企业反映多、收费标准高、制定时间长的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及时对其收费依据、成本、收支情况开展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收费项目作出调整。对各地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五十七)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地、各部门每年要对我省的企业成本和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一次评估,积极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及时调整政策;从2017年起,每半年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由省财政厅汇总报送省政府督查室。原推动降成本行动计划实施的督办、落实情况报送制度继续执行,内容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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