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的温馨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4-8
实施时间: 2018-4-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出口企业纳税人: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1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将于2018年4月18日截止。如果您在2017年度发生出口业务,需要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请于2018年4月18日前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逾期国税机关将不再受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符合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延期申报条件的,请于4月18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延期申请。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凭证缺少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办理申报的,请于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详情可向主管国税机关进一步咨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 2017/8/16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 2022/9/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 云国税函[2003] 2003/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上报工作 沪国税进[2004] 2004/12/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7年出口退 京国税函[2007] 2007/6/1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费下载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1/9/2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 甬国税函[2008] 2008/1/22
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5]10号 2015/2/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通州等五区外贸型出口企业出口 2013/11/1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0]44 20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