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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3]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11-27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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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并符合《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条1、2、4、5、6项规定的条件。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
  三、对已具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和澳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应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2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1-22
实施时间:2005-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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