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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资[2017]3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9-26
实施时间: 2017-10-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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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我们制定了《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6日
  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94号]及《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绍市财资[201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损失。
  第三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类资产损失赔偿应当遵循原则:
  [一]客观公正、依法处理原则;
  [二]分级监管、权责统一原则;
  [三]过错责任大小与实际资产损失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六条 各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设立资产管理岗,配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单位实物资产负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相关资产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与资产会计报告和其他国有资产变动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新增和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账。彻底消除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单位应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九条 对配备给单位干部职工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
  对贵重资产、专用资产、保密资产等特殊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对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及各个内设机构公用的资产,也要落实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串用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更不得化公为私。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离岗退养时,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资产交回等手续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等手续。因机构调整或工作调动,经单位同意允许物随人走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第三章 损失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或发现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明原因,核实资产损失损坏情况,查明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属于资产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事故的,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查证核实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共同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人,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义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责令赔偿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凡在审计、财政监督以及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单位未对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的,应责令单位整改纠正。经查实单位存在故意隐瞒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未按规定使用,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
  [二]违反规定公物私用或擅自出借公物,致使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无法收回的;
  [三]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现金短缺、失窃或因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导致各类存款损失的;
  [四]违规出借资金或违规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导致资金损失的;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及预付账款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形成坏账损失的;
  [六]违规对外投资或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对外投资损失;
  [七]擅自出租资产、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订立租赁合同[或协议],造成资产损坏损失或租金难以收回的;
  [八]违规提供担保,造成资产损失的;
  [九]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十]其他因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十五条 经查证核实,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
  [二]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公安部门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责任人过错原因引起的资产损失;
  [四]单位内控制度健全,能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因市场原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第四章 赔偿金的计算及收缴
  第十六条 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应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主要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其中:
  1.有原始价值依据的计算
  [1]对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实物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产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报废资产的变价收入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已用年限]-[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
  [注:原值=购置该资产时的入账价值。报废资产变价收入按该资产报废处置的实际回收价值确定。]
  [2]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的,按照同类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无参照的同类资产难以确定变价收入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确定损失金额。下同]
  [3]对无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或损坏报废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资产实际损失单位能认定的,由单位自行认定;单位无法认定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认定。下同]
  [4]对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5]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单位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2. 存在价值偏差资产的计算
  有明显增值的资产、接受捐赠或盘盈以名义价值入账等无原值的资产损失,按照同类资产价格及其新旧程度或按评估价值等确定赔偿金额。
  [二]存货丢失或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存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责任人也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实物抵偿。
  [三]货币性资产、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的赔偿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确定。
  [四]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损失的赔偿,按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认定损失金额。
  第十七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所在单位应根据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类别和责任大小,下达书面的处理意见及赔偿决定或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责令相关责任人支付赔偿金。责任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偿还,但原则上要求一年内全部付清。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核销的,需提供的常规资料、审批权限和流程按照《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94号]、《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绍市财资[2015]86号]、《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绍市财资[2016]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人为过错责任资产损失核销需要提供下列证据或依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专业技术机构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二]单位内部证据、鉴定意见书。主要包括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聘请的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借出资产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由单位做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专项说明等。
  [三]损失赔偿书面处理意见和赔偿决定。由所在单位出具《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单》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人的处理书面处理意见和赔偿决定等资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如无实施相关责任追究程序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该项资产处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收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国有资产报损处置的批复后,应在批复决定后一个月之内办理赔偿手续并交纳赔偿金。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相关账目,同时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信息。
  第二十二条 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资产残值收入等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资产所有单位负责缴入“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收入专用核算账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相关的资料、凭证应专项登记,妥善保管。对权益尚未完全灭失的,应继续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
  公安机关破案后或以其他方式追回的实物资产,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追回货币资金的,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开发区[新城]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由管委会参照本办法负责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的赔偿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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