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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企[2018]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1-18
实施时间: 2018-1-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7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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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设立而机构所在地在绍兴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备案内容
  1.已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向绍兴市财政局企业处备案并报送《通知》规定的备案材料。
  2.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通知》规定的表格及提供相应的资料向绍兴市财政局企业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报送时间
  已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绍兴市财政局企业处报送备案材料一式两份。
  联系人:周雁 电话:85209659
  王越 电话:88126800
  联系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151号财税大楼1305室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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