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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税协发[2017]1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3-2
实施时间: 2017-3-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8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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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师行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皖国税发[2017]17号,以下简称《省主管局通知》)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7]5号,以下简称《中税协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执业税务师、非执业税务师。
  二、检查时间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税务师(含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税务师,下同)的检查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检查年度为2016年度。
  非执业税务师(不含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的检查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检查年度原则上为2016年度,溯及以前未检年度。
  三、检查内容
  依据省税协章程和《省主管局通知》、《中税协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对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的执业资质、执业质量、执业行为、继续教育、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一)执业资质。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是否持续具备执业资质,确保其依法执业。
  (二)执业质量。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代理业务的办理情况、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及其工作底稿等,是否符合有关执业准则、规则,促进其规范执业。
  (三)执业行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行业自律及诚信建设要求,引导其诚信执业。
  (四)继续教育。执业税务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72学时。
  (五)内部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
  理措施是否严格有效;是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否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足额提取职业风险金。
  (六)财务管理。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做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及时准确;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是否真实。
  (七)会费交纳。会员是否按照省税协章程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八)会籍管理。会员是否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九)其他工作。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行业党委的要求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等。
  四、检查方式
  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案头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工作,主动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省税协报送相关资料。
  省税协将按照《省主管局通知》要求,结合省主管局的专项检查工作与省注税中心联合制定检查方案,适时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进行专项检查;对经营指标异常或被信访举报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税务师等,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省税协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抽查。
  税务师事务所下辖分支机构的检查工作由其总所统一负责。
  五、检查程序
  (一)自查。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从3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自查,如实填写自律检查相关表格,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各税务师事务所自查结束后,应于4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服务部门,下同)进行初审。
  (三)复查。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4月30日前,将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初审后的检查材料,报送省税协。由省税协和省注税中心对各税务师事务所报送的检查材料进行联合复审,并结合实地检查情况,签署检查结论。
  (四)公示。自律检查结束后,省税协和省注税中心将检查结果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注税管理”网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检查结果发送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其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公示检查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税务师名单)。
  非执业税务师要按照规定每年参加自律检查,由本人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第三季度内自行到省税协办理自律检查事项。其中,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机关工作的非执业税务师,由属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集中造册登记,统一在第三季度内到省税协办理自律检查。以往年度未参加检查的非执业税务师,在今年第三季度内均应参加检查;逾期未参加检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自律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含分支机构)、团体会员证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分支机构);
  3.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
  4.税务师事务所2016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分支机构报表)。
  (二)执业税务师
  1.执业税务师自律检查登记表(见附件2);
  2.个人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税协网校打印的2016年度考试合格成绩单。
  (三)非执业税务师
  1.非执业税务师自律检查登记表(见附件3);
  2.个人会员证原件、税务师资格证原件。
  七、相关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要高度重视行业自律检查,务必提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主动解决。
  (二)按照中税协和省税协的有关文件精神,自律检查工作将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开具资信证明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务必如实填报相关检查材料,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自律检查报告书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3月2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自律检查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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